作者
项先权: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博士后
莫昀璐: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疑案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律硕士
卖方与买方签订了供货合同,卖方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但买方仅支付了一部分合同价款,剩余尾款经催告后仍未支付,此时卖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买方是否应向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下面将结合审判实践分析之。
一、案情与裁判
案件名称:北京天信瑞安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立思辰新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件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4034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北京天信瑞安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下文简称“天信公司”)与北京立思辰新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下文简称“立思辰公司”)签订了《北京立思辰新技术有限公司应用软件系统工程合同》(以下简称《软件合同》),约定由天信公司向立思辰公司提供张家口教育云P某某项目“教学质量评估系统”“学校考务管理系统”“高速扫描仪设备”及质保及运维服务,立思辰公司向其分期支付合同款项。天信公司按照约定提供了相关软硬件设备给立思辰公司,立思辰公司也已经对项目验收合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期和中期合同款项,剩余198682.54元尾款尚未支付,但后续立思辰公司一直无故不肯按约支付尾款给天信公司,且经过催讨至今未付。现天信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天信公司认为,立思辰公司因其自身原因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尾款给天信公司,已经属于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致使天信公司蒙受损失。请求判决立思辰公司向其支付合同尾款,赔偿应付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并解除立思辰公司与天信公司签署的《软件合同》。
一审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立思辰公司与天信公司签署的《软件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立思辰公司迟延履行支付尾款义务,经催告后至今仍未履行,违反双方约定的按期付款义务,因此天信公司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经本院确认后,合同自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立思辰公司时解除,且天信公司就案涉后续质保及运维服务部分终止履行。判决立思辰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等相应违约责任,包括按照约定支付尾款,并按照欠款额的5%向天信公司赔偿违约金。
二、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19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509条第1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65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民法典》第566条第2款:“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典型案例或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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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裁判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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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钢铁企业集团金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最高法民二终字第241号民事判决 |
津西公司依约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但金钧公司未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虽经津西公司多次催要,金钧公司均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津西公司要求解除《供需合同》、返还货款、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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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金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海南南方鸿基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最高法民一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 |
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南方鸿基公司的主要义务是以现金1.2亿元投入该项目,且另行补偿金盛公司400万元利息。至金盛公司起诉时止,南方鸿基共向金盛公司投资6661.8580万元,除去协议约定的5400万元地块价值差额和利息补偿外,仅为1661.8580万元,与《协议书》约定的1.2亿元(含给金盛公司补偿的5000万元)相差甚远。南方鸿基公司未按照约定给付投资款,导致案涉项目建设工程长期停滞、无法开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金盛公司多次向南方鸿基公司发函催告履行,最终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南方鸿基公司未在三个月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可认定金盛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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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国都控股有限公司与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其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最高法民一终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 |
海口市国土局在发出《出让公告》、收取国都公司2亿元竞拍保证金乃至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时,土地上尚有三座寺庙未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相关补偿款的数额及拆迁完成时间等问题尚无定论。海口市国土局出让案涉土地时,土地尚不具备净地出让条件,属于依法禁止出让的情形。海口市国土局隐瞒该重要事实,违反了应尽的合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国都公司认为该重大瑕疵行为影响土地的整体开发利用并导致国都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理由成立。国都公司提出解除《成交确认书》,要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效力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
四、法理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立思辰公司无故未按约支付尾款且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天信公司能否解除合同?立思辰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若需要,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下文将作出简要分析。
首先,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立思辰公司已构成违约。第一,根据《民法典》第566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立思辰公司与天信公司签订的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第二,根据《民法典》第509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天信公司已按约履行向立思辰公司交付相关软硬件设备的义务,立思辰公司也已经对项目验收合格,却迟迟不支付尾款,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因此,立思辰公司违反应尽的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构成违约。
其次,天信公司有权解除与立思辰公司的《软件合同》。《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6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本案中立思辰公司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经催告后至今仍未履行,因此天信公司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本案中天信公司未通知立思辰公司,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确认后,合同自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立思辰公司时解除,且天信公司就案涉后续质保及运维服务部分终止履行。
最后,立思辰公司需向天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向天信公司支付尾款,并按照欠款额的5%向天信公司赔偿违约金。《民法典》第566条第2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甲方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将以违约金的方式偿付损失,最多不超过所应交款项金额的5%。立思辰公司在多次催讨下,至今仍未向天信公司支付所欠质保尾款,违反双方约定的按期付款义务。故天信公司按照立思辰公司欠款额的5%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立思辰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向天信公司支付尾款和违约金。